刑事拘留时间及期限
刑事拘留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刑事拘留的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
刑事拘留的程序:
1、出示拘留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5条)
2、24小时内送看守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6条)
3、24小时内通知家属。(《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7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3条)
4、24小时内讯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8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4条)
刑事拘留的期限:
1、一般情况为10天。
2、特殊情况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为14天。
3、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为37天。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9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2条;《刑事诉讼法》第91条)
4、自侦案件为14天,特殊情况为17天。(《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6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