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写合同违约条款可以怎么写?)
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离不开各种合同,商业交往越来越复杂,交易之间写个合同在所难免,那么一般的合同、协议中,关于违约条款都有哪些书写方式呢?本文以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为例简单讲一讲违约条款。
首先,要弄清楚在合同中设置违约条款的目的,是督促合同双方好好按照合同履行,如果你不履行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目的上,违约条款由两个部分组成,也就是违约情形加违约责任。
第一部分是违约情形,顾名思义,就是双方约定哪些情形下属于违约。
《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BF-2019-0603)》示范文本中,第十条对违约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描述如下:“(一)出租人有第九条第(四)项约定情形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有第九条第(五)项约定情形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出租人并可要求承租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这里的出租人、承租人有第九条第四项、五项的表述,其实就属于合同对违约情形进行界定,只有在双方有这种情形时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相关的情形就不能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在复杂的公司转让、商事活动中,违约情形的约定至关重要,因为如果违约情形约束的不详细,那么对方很有可能就会钻合同的空子制造麻烦。
实践中常见的违约情形是延期交付货物、支付货款。
第二个部分就是违约责任,也就是如果发生违约情形,那么怎样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如果双方没有就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民法典》也直接赋予了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权利。
实践中常见的违约责任设置,就是违约金,《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BF-2019-0603)》示范文本也是设置高昂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
违约金的设置有两种,第一种就是《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BF-2019-0603)》示范文本中展示的“月租金的 %”,这属于固定数额违约金。也可以设置为履行期限违约金,也就是对方必须在何时履行合同,如果超期不履行,按照超期天数收取违约金,这种方式更有利于督促对方履行合同。
除了违约金,违约责任还可以让对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律师团队建议书写协议时,要在违约责任中明确加上:如果因对方的违约行为产生诉讼,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为了维权所产生的必要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等。这一条款法院认可其效力,同时可以降低未来的诉讼风险以及预估成本。
违约条款的书写还有很多细化的内容,本文也难以一言以蔽之,违约条款本身也要结合具体的商业模式进行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