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目的是什么呢(从唐山烧烤店打人案聊起)

时间:2024-07-31 09:30:27 浏览:100

6月12日下午,唐山市召开夏季社会治安整治“雷霆风暴”专项行动动员部署大会,唐山市委、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半个月的夏季社会治安整治“雷霆风暴”专项行动,把打击锋芒对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活动,出重拳,用重典,惩恶务尽,绝不手软,以雷霆万钧之势尽锐出战、决战决胜。


“雷霆风暴”专项行为意味着当地公安机关这半个月是很难回家了,无辜被牵入其中的干警杀了某些人的心估计都有了。


唐山市委表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曝光一起,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大线索摸排力度,对所有线索,交由指挥部线索核查组统一甄别研判,对转化成案的线索,由指挥部打击整治组统一指挥,严格落实异地核查、异地用警、指定管辖等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说唐山市委蠢,它也不蠢,知道在舆论压力下立即作出反映,最大程度的避免了上级的直接介入;说唐山市委不蠢,扫黑除恶三年没完成的事,他们恐怕用半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这是宣告之前公然对中央的工作部署阳奉阴违,还是想表达啥呢?当然,查一下领导班子成员就了然了——新官上任三把火、新官不理旧账嘛。


姑且说说唐山烧烤店打人案吧。案件发生后,多数舆论认为应当对涉案的九人依法严惩,严惩的意思应该是在法定期限内顶格判决。有律师认为涉案人员最高可判十年,这并没有让舆论满意,他们认为太轻了。


另一个观点:男子在和女子搭讪时并不是简单地搭讪,而是已经有了强奸的想法,故构成强奸罪。笔者认为构成强奸罪轻了,考虑到涉案有九人,不排除有轮奸行为,故应认定构成强奸罪且有轮奸行为。其次,因有一名人员在打人过程中说了一句“打死你”,该句话可认定其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意愿,可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


综上,涉案的九人构成强奸罪有轮奸情节,在强奸不成时产生了故意杀人的主观意愿,应当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上述极端观点确实很有市场,但法院判决最终还是要落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到案件性质与舆论导向,笔者倾向于认为本案被告人最高刑期会是十五年——如果法院选择了一个有其他舆论热点的日期宣判,刑期可能会更低——可以肯定的是,若无其他可以判处死刑的案件,九人不会被判死刑。


如若无法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死刑,会出现一个必须要面对的局面:这群人刑满释放后,他们会不会继续成为不稳定因素?会不会继续实施不法行为?


刑法的最基本目的是什么?传统刑法学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惩治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就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而一定期限内失去人身自由是目前可供选择的最佳惩罚方式。即,刑罚就是违法行为与失去人身自由的交换——实施违法行为必然要遭受失去人身自由的结果。


那么,刑法的公正性就是,违法行为和失去人身自由是否等价交换——不等价的交换必然是叛轻了或者判重了。如果把金钱损失也计算到交换的砝码中,叛轻了其实也是等价交换的,只不过这部分砝码没有被公众/被害人所享受,而是被具有决定刑罚尺度的人员独吞了。判重了,可能就纯粹是法官的自由心证了——纯凭个人喜恶。


如果能理解刑罚的上述含义,就能进一步的得出一个结论:有些人害怕失去自由,所以他们选择不犯罪。这就是接受西方观点的刑法学大家关于刑罚最基本目的新阐述: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当大家都害怕失去人身自由的时候,犯罪自然不存在。


令人遗憾的是,纵览最高检人大报告,会发现批捕和公诉数总体趋势是上升的,从数据反应的情况看,刑罚貌似没有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当然,也可以作如此解释,如果没有刑罚的预防效果,犯罪人数将会比现有的人数更多。这种没有数据支撑的假设就不讨论了。


新旧刑法学理论在某些领域的观点比较针锋相对,比如传统刑法学理论认为新的刑法学观点是纵容犯罪,新的刑法学观点认为传统刑法学理论不讲人权,不讲自由。新旧刑法理论在中国都有市场,都有支持者,这也就造就了中国社会实践中出现的不太协调的刑法政策。


传统刑法学认为惩治犯罪就要终其行为人一生,这源自于古代的黥刑,适用至今就是行为人的社会性死亡,比如单位招人前让其出具无犯罪证明记录(父母犯罪会影响子女考公参军等),这也就预告了某人被判处了刑罚,刑满释放后除了有关系可以找到工作外,基本只剩下自由创业一条途径。如果其没有自由创业的能力,基本判定了鳏寡孤独一生。如此,其会不会仇视这个社会?会不会聚集在一起从事黑恶势力犯罪?


相对来说,新的刑法理论就相对柔和,他们看到了刑罚导致社会性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试图避免之。全国人大代表刘守民律师甚至提出了“建议完善我国犯罪记录制度”,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延伸至犯有轻罪的成年人。这给犯危险驾驶、过失性犯罪行为人重新融入社会、平等参与社会竞争的机会。


就已犯罪人而言,两种观点都只看到了一面,或者说其理念的来源具有独一性。传统刑法学理论看到了人性本恶,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所以他们认为人不可能被改造,简单失去人身自由的刑罚是不够的,这种另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的观点将愿意悔过的犯罪人置于了对立面。如若刑罚是等价交换,为何不给犯罪人以公平竞争社会资源的机会?为何非要把他们推到公民的对立面?


新的刑法理论则认为“人性本善”“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瞧,这句话也是舶来品),人是可以后天改造的。这种圣母的观点忽视了人性本恶,有些人天性就是恶,就是坏,刑罚并不能对其起震慑作用,否则其也不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对其宽容,反而将遵纪守法的人置于危险境地,其的存在不仅不会创造价值,只会浪费粮食。


对于罪犯而言,不能严刑峻法使其走上大众的对立面;也不能过于恩宠,使其得意忘形,视刑罚于无物。


扫黑除恶通报逮捕了多少多少人,公诉了多少多少人,打破了背后多少多少保护伞,但有一个数据没有通过公布——扫黑除恶的黑恶分子中有多少以前受过刑罚处罚?据不可靠、非官方数据统计,大致有三分之一多,二分之一少的黑恶分子在专项活动前遭受过刑罚。


我们很难统计,这么多人的是因刑罚的社会性死亡致使其在违法犯罪道路继续行走,还是其本身就恶。


恶人,没有必然让他回到社会——对于累犯,建议送到新疆沙漠地区终身改造。悔过自新的人,没有理由不让他作为一个“新人”重新融入社会——对于轻罪、过失犯罪,建议封存犯罪记录,并取消累犯认定的多重限制。